客家委員會-客語口譯服務

公告內容       

為營造客語友善環境,保障民眾說母語之權益,客委會續辦提供客語口譯服務,請踴躍申辦。

 

一、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:「政府機關(構)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,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、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」。

二、為落實政府機關()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,本會訂定「109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」,並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之服務,協助政府機關()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,並將服務擴及至民間企業及團體,以保障民眾聽、說客語之權利,進而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域。

三、如有需求,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(網址https://forms.gle/dYibLtKrMJi5t1V49)「線上申請」,申請期程至110531日止,口譯服務至110630日止。